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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可否向公民征收空气污染费
 
文/魏英杰
 
昨日上午有消息称,河北保定安国市今年首次按户收取空气污染费,每户100元。如此劲爆的新闻,势必引起舆论热议。许多人没想到的是,到了下午当地就出面否认此事了。安国市政府办表示,从未收取过空气污染费,网传收取空气污染费的报道与事实不符。
 
姑且不说哪一方说的是真话,当地应对网络舆情如此快速,着实令人刮目相看。不过,当地的澄清已经阻止不了我对这个问题的兴趣。看过新闻后,有个问题一直在我脑海里盘旋:政府可否向公民(个人)征收空气污染费?不说事情本身的话,这个问题确实也值得一谈。这里不妨竖个空靶子,清谈一把。
 
否认这个设想的人或许会说:这不就是“放屁也收费”嘛。但也可能有人会指出:别忘了政府还向企业收取排污费呢!先说二者有何不同。政府向企业收取排污费,根据的是“谁污染谁负责”原则,而且企业的污染贡献是可计算的。但对个人征收空气污染费,却不具有这样的正当性。显而易见,个人对环境污染的贡献难以一一计算,“一刀切”收费涉嫌不公正对待公民。
 
在我看来,这还是一个关于环境正义的典型问题。根据相关定义,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规政策的制定执行与遵守上,全体公民应得到公平对待并有效参与。这是社会正义在环保领域的体现,也是环境理论在新的社会时期的发展,或者说是“人人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”的实现手段。1972年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》提出,人人有在良好的环境里享受自由、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。这是关于环境权的一个经典论述。
 
环境正义的关键词,一是“全体公民”,即不论其种族、民族、收入或教育程度,均为环境法规政策的权利主体;二是“公平对待”,即任何人均不得因政策或经济困难等原因,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,例如因某项政策的实施而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、污染危害或其他环境后果;三是“有效参与”,即包括了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,例如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民生活环境和健康的决策,公民有参与法规制定过程的权利。
 
这样来看,如果政府向公民征收空气污染费,不仅不是在维护环境正义,而且与环境正义理念背道而驰。一者,政府把环境污染的账算到民众头上,违背了“公平对待”原则,这等于默认民众是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。二者,在未经民众知情参与的情况下制定收费政策,将使“有效参与”沦为空谈,从而违背程序正义原则。三者,政府收费强调的是“保护环境,人人有责”,却漠视了“人人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”这一基本权利原则,这样做非但不公正,甚至有环境歧视之嫌。
 
上世纪80年代初,美国发生了一场针对环境污染的民间抗争活动(“沃伦抗议“),被视作至今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的环境正义运动的起源。随后一项研究表明,美国南方一些州的黑人虽然人口比例仅占20%,但全州却有四分之三的有毒废料填埋场却设在黑人社区附近。类似案例和研究报告表明,环境污染问题不仅涉及人类共同的生存空间,而且往往会烙上种族、贫困与群体的印记。这些历史经验,值得国内重视。
 
近年来,生态文明理念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,但在维护公民环境权、保障环境正义方面,可以说仍处于初步阶段。一个典型例子是,针对《环境保护法》修订案,各方仍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争讼不休。在这情况下,更有必要警惕,不能让那些不当的环境政策(如收取空气污染费)损害公民的环境权,或者违背环境正义的原则。简单讲,就是不能把环境污染的责任或后果转嫁给普通民众。
 
2013年11月26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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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英杰

魏英杰

300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专栏作家、时事评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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