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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进步不能仅从“意见”体现
 
文/魏英杰
 
昨日,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官方微博,并一口气发了7条微博。微博主要内容都是关于刚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》。《意见》是最高法“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”,选择在这时候开通微博,足见其重视程度。
 
这个《意见》确实值得关注。虽说近年来已有若干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解释、文件规定,不过《意见》更加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,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。所谓现实针对性,就是说《意见》里的许多规定、措施,乃针对现实中发生的案例而来。比如被门户网站拿来作为标题的“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、饿、晒、烤、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,应当排除”这一规定,就形象揭示了当前在审讯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乱象。
 
当下,刑讯逼供的手段很多不是采取粗暴残忍的肉体折磨,而是采用一些不易查验的肉体与精神双重折磨手段。冻、饿、晒、烤、疲劳审讯,就是其中典型手段。可想而知,一般人不可能有顽强的意志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审讯手段对抗。我一个叔叔被构陷收受亲侄子7000元贿赂,就是在有关机构动用疲劳审讯和不让吃饭的情况下供述签字的。这件事对他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,至今仍未复原。问题是,由于肉体上看不出痕迹,很难证明有关机构动用了非法审讯手段。
 
又如,《意见》规定: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,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,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,不得降格作出“留有余地”的判决。这其实针对的就是现实中经常发生的“疑罪从轻”判决。对于一些被告,明明证据上不足以认定其罪,案子移交法院后,却给降格判刑了。这种司法折中主义,其本质不是为维护正义,而是为了满足破案率、审结率等考核指标,甚至还可能是出于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。可以说,“疑罪从轻”和“疑罪从有”一样,都是严重损害司法正义的审判思维。
 
对于这个问题的危害性,我也见识过。前段时间,有人拿了一份法院判决书过来,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是她老公。按照她的说法,她老公身份证丢失,被人拿去利用当作信用卡诈骗的工具,结果她老公却被警方刑拘。从一审判决书来看,被告与这桩诈骗案明显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关联。对此,连法院人员私下都对被告家属讲这个案子本可判无罪,结果呢,还是把人给判刑了。为何如此,不好妄自揣测。但当媒体记者前往采访,警方居然强硬地说就是要把这案子办成“铁案”。我就在想,难道这就是法院不敢坚持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因?
 
刑讯逼供、非法审讯现象之所以存在,很重要一个根源就是“口供至上”思维仍未根绝。不管审讯人员采用什么手段逼供,其目的都是为了套取嫌疑人口供,把这当作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依据。倘若能够从法律破除这一点,相关违法侵权现象或可得到遏制。因此,除了采取《意见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法,更应从法律上赋予嫌疑人沉默权(即米兰达原则)。否则,今天规定这些非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,明天审讯人员或许还能想出别的让人意想不到的非法逼供手段。
 
这么说不是低估《意见》的积极作用。从《意见》的字里行间,可以看到若干维护司法正义的准则得到了体现和运用。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,还引用了“看得见的正义”等名言来表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。不过,司法进步不仅要从“工作机制”上体现,更应从法律的高度加以保障。
 
2013年11月21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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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英杰

魏英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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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栏作家、时事评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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