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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泊位管理不宜动用公权介入

 

/魏英杰

 

据悉,北京日前原则通过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》。《办法》规定,小区内私自安装地锁“霸占”停车位的,将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。这一举措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。

 

不可否认,北京的《办法》对破解城市停车难、停车乱有积极意义。例如,《办法》提出,北京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,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和动态管理;又规定,中心城区内向社会开放的收费停车场将24小时开放。这些措施提高了泊位利用效率,有助于驾驶人及时了解公共泊位使用情况,相信会赢得广大市民的支持。

 

《办法》针对小区业主私装地锁问题提出解决措施,其政策初衷也值得肯定。当前,国内大中城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,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不仅体现在公共场所,也已蔓延至小区内部。由于许多小区对区域内公共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办法,经常发生有人因找不到停车位而乱停等现象。“停车大战”愈演愈烈,因此也出现不少让人哭笑不得的怪现象。比如,有的人专门买一辆旧车或报废车,供上班时间自家车子开走后占车位用;作风比较野蛮的,干脆买一把地锁将公共车位占为自有。这种种情形,令小区业主和业委会头疼不已。

 

小区公共泊位归全体业主所有,有人却占为己有,这肯定是不对的。问题是,小区业委会也好物管也罢,对这种行为多数只有规劝的份,而不敢采取强行拆除措施。尤其是,对那些比较横的(私装地锁的一般属于此类)业主,小区保安见了还要让三分,哪里敢理直气壮地责令拆除。大概就是这类情况引发的纠纷多了,矛盾“上缴”到管理部门那里,《办法》这才对此进行了规定。

 

表面看,有公权力作为后盾,对私装地锁行为进行罚款,或可有效遏制这股风气。相信不少业主因此会对这一措施表示赞同。但我认为,对于小区事务,应尊重小区业委会自主管理原则,不宜动辄援引公权力介入。根据相关法规,代表业主利益的小区业委会对公共停车位管理拥有决定权。怎么规范管理公共停车位,理应让小区业委会(或业主大会)来自主决定。对业主私装地锁行为进行处罚,其实缺乏相应法律依据。

 

何况,这么做麻烦也不会少。一来,北京(包括其他大中城市)小区数量繁多,这本身对相关执法就是一个严峻的挑战。试想,为解决这个问题,得派多少人力进入小区巡查?二来,业主恐怕也不会轻易“就范”,而且一旦较真起来,有关部门还占不到法理。此外,就算能够顺利执法,这些罚款究竟算什么,又该怎么使用,也很容易引起非议。为了解决一个问题,反倒生出这么多麻烦,此举之利弊,由此不难判断。

 

所以,这个问题最好还是交由小区自行解决。这不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也是较为现实的出路。实际上,小区业委会或物管无力解决业主私装地锁问题,关键在于法律支持的力度不够。如果小区在劝阻无效后,能够借助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,比如申请行政强制措施或提起诉讼,也就不必担心行政罚款会引起各种负面效应。换句话说,与其单方面“授权”对这类行为进行罚款,不如完善相关地方法规,使小区业委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法可依。

 

对待小区停车问题,以小区自主管理为主,还是以行政部门为主,作用与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。不过,既然小区停车已成为普遍难题,衍生各种矛盾,各地有关部门该认真研究,拿出一个可行办法。

 

20131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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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英杰

魏英杰

300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专栏作家、时事评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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