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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永洲案不是打压舆论监督理由

 

/魏英杰

 

连日来,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刑拘一案,引起社会高度关注。与此案相关的舆论反应,也随着案情变化而跌宕起伏,颇为罕见。

 

到目前为止,此案事实仍不完全明朗。哪怕是陈永洲本人上央视“现身说法”,这也只是嫌疑人的供述,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完整证据链。因此,针对案件本身的议论,难免陷入拼贴案情或预设立场的误区。于众说纷纭中,值得引起关注的是,有些网友基于目前了解信息,对媒体从业人员大加贬斥,乃至于否认新闻舆论监督的价值。

 

这一状况令人深感担忧。以个人否定全体,以个案抹杀真实,这是显而易见的观念性错误,本不值得一驳。但在当前语境下,实有必要重申常识,厘清正谬。

 

这里想要重申的常识是,无论陈永洲案今后走向如何,这都只是一起个案。这起案件无论性质多么严重,都不是妖魔化新闻监督功能的充分理由。哪怕最终法律认定陈永洲乃至于他所供职的单位有问题,这首先也是涉及新闻道德,与新闻监督是两码事。就算涉案人员行为构成违法,受到司法审判与法律惩罚,这也不能推导出新闻监督功能丧失的结论。

 

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非常重要,这既涉及个人操行,也关系到所在单位乃至于新闻行业的形象。因此,对于职业道德与行业规范,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。但要看到,新闻道德是一种行业自律,而舆论监督则是新闻单位的天职,二者不可混为一谈。可以说,新闻从业人员道德沦丧有害于新闻监督职责的履行,但不能说,有人违反职业操守,就该打压新闻媒体行使监督的职责。

 

事实上,每年报章上都会出现“年度十大假新闻”的评选消息,个别媒体人员因不守职业道德或涉及违法犯罪而受处理、惩罚,也是时有所闻。这对每一个行业来讲,都是一种正常现象,同时也是难以避免的现象。倘若把个案无限放大,无论哪个行业恐怕都只能被人指为“贵圈真乱”。所以,呼吁加强媒体自律,目的应在于提高新闻监督水平,而不是相反。

 

有人打过一个形象比喻:一旦媒体没有了监督权,社会就像一辆夜间行驶的车辆,而车灯则被蒙上。新闻监督职责的重要性,于此可见。新闻队伍里出现害群之马,这当然应该加以谴责,但这并不是抹黑新闻媒体的理由,更不是抹杀新闻监督职责的理据。对于陈永洲一案,除有必要冷静对待事件本身,还要客观看待媒体自律与新闻监督之间关系。这样才不会被一时的表象牵着鼻子走。

 

坚守常识,才能处变不惊、守住底线。

 

20131027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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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英杰

魏英杰

300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专栏作家、时事评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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