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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人吴虹飞日前在微博上发表言论“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,还有建委”,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。警方对这事情的处理力度出人意料之外,在网上引起了热议。
吴虹飞网名叫阿飞姑娘。她不仅是一个歌手,也是一名媒体人士,曾在新京报、南方人物周刊等媒体任职。这条微博发出后,她很快意识到不妥,马上删除,并又发微博说“我想炸——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——的鸡翅、薯条、馒头。”警方却还是找上门了。这大概是有人向警方举报的缘故,否则不至于如此。
阿飞姑娘的言论确实不妥。她的微博内容很具体,涉及对象明确。这让同情她的人陷入两难。比如前阵子发生的几起航空威胁事件,公众舆论普遍倾向于不管真假一律严办的态度。总不能一边要求警方对这类事件严厉查处,另一方面又要求警方放过这次事件,这不免自相矛盾。警方在处理事件前,也难以先了解这个人过去的言行,事前作出准确判断。所以,具体在这件事情上,警方只有先介入调查,才能根据事实做出处理。
这里并不反对警方传唤吴虹飞。既然她这么写了,而且可能还有人举报了,鉴于对公共安全负责的态度,警方有理由和责任传唤她来问询调查。如果只是恶意玩笑,不妨对她进行批评教育。如果认为这个玩笑开得有点大了,且造成一定影响,最多也是采取行政拘留手段。现在的问题是,警方对她进行了刑事拘留,而根据相关法律,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,可能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(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)。这样的处理方式,让人很难理解。
首先是适用法律的问题。警方刑拘吴虹飞根据的是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相关法条,其客观要件之一是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,这明显谈不上。一条刚发马上删除微博,能有多大影响?况且她发微博的时间是凌晨三点多,如果不是有好事者截屏,根本没多少人看到这条微博。有人指出,吴虹飞的行为适用《治安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,即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哪怕是对此行为持完全否认态度的某报社评(《杀人和扬言杀人,一样都不能有》),也始终援引这一条款为依据。两相比较,警方对此案还不光是顶格处理,而且有滥用权力之嫌。
特殊情况或特别指示也不是随意执法的理由。有位检察官称,吴虹飞发微博的时间与冀中星案发生时间相隔不到10小时,她的行为比平时发这样的微博危害后果更严重。这番话并非基于法律而是出于政治或社会效果的考虑。按这种说法,难道平时就可以随便乱说,只要“特殊时期”别乱说就可以了?如果这样,警方对吴虹飞的处理岂不成了典型的选择性执法?公安部近日强调,对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,以及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扰乱社会秩序的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这成为外界解读吴虹飞被刑拘的关键信息之一。但要看到,严肃处理的前提是依法,在法律规范框架下执法,而不是以往那种所谓“从重从快”。
对吴虹飞怎么处理,接下来还要看检察机关、法院等部门怎么做。从目前来看,除了微博上那段话,警方并未掌握别的相关信息(也不太可能有),所以才认定吴虹飞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。对于警方认定,检察机关仍可退回或作出不起诉决定,即便到法院,当事人律师还可进行无罪辩护。基于司法现实,吴虹飞一案最严重的可能性是,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批捕、起诉,再酬情(未造成严重后果)从轻处罚,如判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若是这样的处理结果,恐怕仍难以服众。
应明确一点,吴虹飞的言论不仅不妥,而且触犯了法律边界。这首先还不是关于言论自由的问题,也和她以前的言行无涉(有人认为是借机打压)。公民要为自己的言论与行为负责,知名人士在公共场合更应谨言慎行,不能拿法律开玩笑。但执法部门、司法机关应依法执法、依法判决,不能看人下菜、看天气穿衣服。法律是工具,但不能随意阐释,更不能被滥用。这涉及到法律的权威性,以及执法部门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,要经得起历史考验。相对于一个人的行为,部门或制度性的违法滥权更可怕。
顺便说句题外话,吴虹飞为何发这条微博,目前外界并不知情。她究竟是一时兴起,还是确实和微博里提到的相关部门、人员有过什么不愉快的交集?此案如何处理是一回事,但到底是什么让吴虹飞深夜不眠,发微博发泄情绪,也值得关注。
2013年7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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