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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联合会难以守住“节操”

 

文/魏英杰

 

正在审议的《环境保护法》修正案草案,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。这是此次立法的一个亮点。可相关条款非但没让人看到光明,反倒引起了一场争议。原因在于,草案相关规定具有高度排他性,将公益诉讼主体严格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。

 

有评论称,这等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独家垄断公益诉讼权,是“一种倒退”。对此,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回应,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地方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没有隶属关系,不存在“一家垄断”,也不会“权力寻租”。姑且不说二者是否存在关系,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在由环保部门主管的相关协会组织,显然存在弊端。

 

一个地方发生环境污染现象,多少与职能部门监管失职有关。这意味着,在环境公益诉讼中,环保部门难免可能成为被告。问题是,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部,而各地环保联合会也大多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在这背景下,很难想象环保联合会敢于对主管部门进行监督,乃至于将其列为诉讼对象。就此而论,规定环保联合会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,制度设计本身已然存在缺陷。

 

对“娘家人”不敢动手,这还只是一方面。对那些污染大户,环保联合会难道就敢于亮剑?恐怕也不尽然。据媒体调查,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、个人两种会员方式。企业会员根据级别不同,每届缴纳1万~30万元不等的费用。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,很多曾被曝光的“污染大户”。地方环保联合会,情形大概也差不多。在这种情况下,人们同样很难想象,环保联合会有胆量拿自己的“衣食父母”开刀。

 

一般来讲,企业规模越大,缴纳管理费用越多。同样的,企业规模越大,污染造成的后果也会越严重。倘若只有联合会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,那么企业游说、寻租的对象就变得十分明确了。哪怕环保联合会现今不存在权力寻租问题,相关制度设计也等于是在把它往火坑里推。面对强大利益诱惑,环保联合会怎么可能守得住“节操”。再说了,如果环保联合会不盯紧大企业,而只是针对那些小企业、小打小闹,公益诉讼制度岂不等于形同虚设?

 

作出这一规定,或许在于立法者担忧放开环境公益诉讼这道闸门,会产生某种程度的混乱,进而影响企业发展(或者说影响GDP)。但抬出既不敢问责“娘家人”又不敢针对“衣食父母”的环保联合会来作为诉讼主体,非但不能起到减压作用,还可能养虎为患。拥有公益诉讼资格的环保联合会,手握企业生杀大权,怎么可能不坐大成势?且不说,具有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,其负责人多由官员或退休官员担任,如此一来,从企业到协会再到政府部门,一条利益勾结输送的腐败链条已是若隐若现。

 

从实际情形看,草案相关规定也有悖于现实需要。环保公益诉讼虽说在立法存在缺失,但在实践中并没有缺席。有报道提到,自然之友等民间组织就曾发起过环保公益诉讼。而如果按照草案规定,这些民间组织连单独起诉的资格都没有。相信这次立法的本意是为了完善相关机制,让公益诉讼成为环保维权的一把利器。但现在的做法,却是把这把利器磨钝,使其发挥不了威力。所幸这还只是草案,期望立法者审慎对待这一问题。

 

 

2013年7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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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英杰

魏英杰

300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专栏作家、时事评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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