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

阅读:0
听报道

 

海南万宁市某小学校长与公职人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,引起公众一片谴责。但从当地警方通报和相关报道看,情况似乎对几名女生比较不利。
 
据悉,6名女生离家后,其中一人主动联系(另一所)小学校长陈某,晚上她们又叫他一起喝酒唱歌,其中2名女生又自己联系当地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冯某,随后4名女生与陈某到酒店开房,另两名女生与冯某开房。在媒体报道中,先后联系陈某与冯某的两名女生,分别认陈某与冯某为“干爹”。期间,陈某与冯某都分别为这些女生买过衣物,给过若干现金。
 
这一切似乎都在表明,并非陈某与冯某主动引诱这些女生,反倒是女生主动联系他们。这里应尊重当地警方的调查工作,但对这起案子所存在疑点,公众也有权利提出不同看法或质疑。
 
首先应厘清一点,谁主动联系谁固然是真相的一部分,但这对案件性质并无多大影响。哪怕其中有女生是坏小孩,甚至这些女生是主动和二人去开房,都不能作为推卸责任、减轻罪名的理由。且不说对方乃不满14周岁(其中最大一人14岁)的幼女,心智尚未成熟,作为一名小学校长和政府工作人员,不可能不知道这种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。明知不可为而为之,也就存在主观故意,这才是区分责任轻重的一个关键。
 
再从法律规定看,对二人的罪责认定,也不用根据受害人是否同意为认定标准。目前,两男子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罪(即猥亵儿童罪)被刑拘。以此项罪名论,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或是否进行了反抗,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,就构成本罪。这且不论,二人是否仅涉嫌猥亵儿童罪,其中也有值得追问之处。
 
当地警方称,鉴定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曾与6女生进行性行为。事实上,即便未发生实质的性行为,这也不能作为未涉嫌奸淫幼女罪的客观要件。刑法规定,构成奸淫幼女罪并不论幼女是否同意,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。从报道可知,6名女生下体均受不同程度伤害,且一名女生下体有污物。此外,有多名家长怀疑,自己女儿被下了迷药。这是陈某等人不能排除涉嫌奸淫幼女罪的有力证据。冯某带2名女生在酒店过了两夜,这也很难让人相信其不存在以奸淫幼女为目的的主观故意。
 
具体真相为何,当地警方理当展开细致深入调查,而不必急于抛出结论。何况当地警方也表示,已经请求海南省公安厅法医对受害女生再次进行法医鉴定,鉴定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,澄清事件真相。但必须明确一点,不管谁是谁的“干爹”,也不论这些女生是否主动联系二人,这都不是从法律上认定相关罪责的重点。只要违反法律,二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惩罚。
 
对于这起令人发指的事件,公众应保持高度关注,也有理由要求当地警方和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还事件以真相,对罪犯进行严惩。只有这样,才足以构成法律的震慑力,让那些衣冠禽兽远离幼弱懵懂的孩子们。
 
2013年5月14日
关注“时事微论”,获取时事鲜辣点评!
1、打开微信,在添加朋友中的搜号码输入:shishiweilun;
2、打开微信,在添加朋友中的查找微信公众账号输入:时事微论
3、扫描下面的二维码。
 
话题:



0

推荐

魏英杰

魏英杰

300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专栏作家、时事评论员

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