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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铁路旅客强制险亟待办法衔接
 
文/魏英杰
 
明年元旦起,实施61年的《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》将正式废止。同时,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第33条也将被删去。这意味着,今后旅客购买火车票不必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险,而今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的赔偿限额也不再只有15万元。
 
说实话,铁路旅客强制险虽已实行多年,但很多旅客并不知道自己购票时还交了保险。因为旅客拿到的火车票上并没有明示这点,铁路部门也未曾公示过强制保险费的数目和用途。事实上,尽管相关条例即将废止,不少人对这一消息仍茫然不知。正如徐志摩诗句所云:悄悄的我走了,正如我悄悄的来。铁路旅客强制险这种情况下却能运作多年,直至寿终正寝,这不知是铁路部门过于强大,还是广大旅客习惯忍受“霸王条款”?
 
不过,希望在这告别时刻,铁路部门别“挥一挥衣袖,不带走一片云彩”。收了这么多年强制险,总该给广大旅客一个说法。据悉,每年铁路部门收取的旅客强制险有十几亿元。这些钱收进哪里、用在何处,还是要展露在阳光下晒晒。哪怕这笔钱被列入行政或运营开支、用在铁路建设,相信广大旅客也能够理解,或者发发牢骚就算过去了。否则的话,又能怎么办?
 
但取消铁路旅客强制险,并不意味着旅客人身保障不再重要。这只是说明,相关强制保险方式与保险法、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冲突。如保险法规定,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“自愿订立”原则。铁路旅客强制险既未得到法律支持(如交强险),也没有与旅客“协商一致”, 早就该被取消。实际上,民航领域早就废除类似强制保险,改为实行自愿保险。而这并不说明,一旦发生航空安全事故,未购买保险的旅客必须自行承担风险。
 
因此,取消铁路旅客强制险的同时,相关部门还必须抓紧出台衔接办法,以便铁路运输部门更好地履行自身责任,充分保障旅客人身安全。目前,人们并不知道取消强制险后,若想自行购买保险该怎么办,这一点有必要在明年元旦前尽快解决。不能说铁路部门不收钱了就放任不管,哪怕是像机场那样增设购买保险窗口,也不失为一个办法。在这方面,只需铁路部门和保险机构事前协商合作,并不难得到解决。
 
还有就是,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相关规定删除后,相关部门也应制定出台新的规定,以便铁路运输部门有法可依,而不至于出现法规衔接问题。现有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的限额,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形势。如去年发生甬温线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后,对伤亡旅客的理赔工作并不按照相关条例执行。虽然也要看到,事故死亡旅客的最终理赔金额定为91.5万元,是包括了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和一次性救助金等方面赔偿费用。但这也说明,相关条例的限额已不再具备实际执行基础,理应尽快调整。
 
取消铁路旅客强制险及删除相关赔偿限额,这虽不算什么进步,却也是正面回应了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舆论呼声。既然这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,铁路部门理当把好事办好,别给公众留下消极对待的印象。加快出台衔接办法,让广大旅客对相关调整有所了解,这样才能赢得公众更多的支持。
 
2012年11月19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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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英杰

魏英杰

300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专栏作家、时事评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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