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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疑似历史建筑不妨高抬贵手
 
文/魏英杰
 
近日,杭州市向社会公布了《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(草案)》。草案有两大亮点,一是由鼓励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变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、资助、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;二是,规定在城市拆迁中对“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其他建筑”先予保护,违者将被叫停或罚款。
 
由鼓励购买、租用,变为鼓励参与历史建筑保护,这是开发利用历史建筑后退了一步,却是文物保护理念进了一步。这既是对过去急功近利思维的纠偏,也是回归文物保护本位的必要做法。对“疑似历史建筑”先予保护,则在现有法规基础上有所创新,相关规定使文物保护工作更有章可循,也令试图钻法规漏洞者难以下手。这一点尤其值得肯定。
 
现行《文物保护法》对保护可移动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详细规定,但也存在值得完善的地方。其中一点,对那些尚未被列入文物名录的“文物”,现行法规缺乏足够的约束力。对于文物管理部门来讲,并不是所有具有历史、艺术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叫文物,而是那些经过认定的、拥有文物“资格认定”的才能叫文物。因此,在实际操作中,那些尚未被列入文物名录的建筑遗址、名人故居,往往得不到必要的保护。一些单位、企业也往往利用这一点,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建筑大肆拆除。
 
今年初遭遇“维修性拆除”的梁林故居就是一个典型案例。位于北京北总布胡同24号院的梁思成、林徽因故居,乃现代史上著名的“太太客厅”遗址,具有重要人文价值。几年前,这里就传出即将被拆迁的消息,此后一直备受舆论关注。围绕梁林故居拆与不拆的争议,焦点就在于这处建筑是不是文物。当时,由于梁林故居并未被列入当地任何一级的文物名录,相关保护工作进展缓慢。直至被悄然拆除,这处建筑也只被纳入文物普查新登录项目。
 
尽管开发商事后遭到文物管理部门严厉谴责和罚款处理,可回头想,倘若梁林故居已被列入文物名录,情况可能就完全不一样。
 
话说回来,文物评定需要走流程,在考古铲追赶不上推土机的今天,等文物身份确认后再来保护文物,恐怕许多文物都被拆完毁光了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杭州在相关保护条例中规定对“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其他建筑”先予保护,就显得特别有现实意义,值得借鉴。这一条款,可让那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但未列入名录的老建筑,在未获“免死金牌”前赢得可贵的过渡性保护。
 
一座具有人文气息的城市,不能光靠那些如孤岛一样的文保单位支撑着。许多老建筑、老胡同,甚至一口古井、一棵古树,都是不可或缺的城市人文风景线。没有拆就不能建,这道理大家都懂。但是,拆要拆得明明白白,建要建得干干净净,切不可拿城市人文遗产下赌注。否则的话,尽管得到一时的经济效益,也将输掉珍贵的历史记忆。
 
对那些可能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,不妨高抬贵手,且慢动手。
 
2012年8月16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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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英杰

魏英杰

300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专栏作家、时事评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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