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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字若能治红包,还要法律干什么
文/魏英杰
卫生部日前就《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》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规定“患者入院时进行医生不收‘红包’、患者不送‘红包’双向签字,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”。
一纸协议能否根治屡禁不止的“红包”现象?恐怕连出台规定者心里都明白,答案是不可能。实际上,沿着这种治理思路,多少年来不知出台过多少类似举措了。比如设立举报电话,加强医院廉政建设,还有给患者写公开信,等等。可收送红包的风气,什么时候被刹住过?
该规定的作用,恐怕就在于重申收送红包是不对的。虽然大家都明白这道理,但这不等于就没有必要作出明文规定。至于规定之后能否改善红包现象,那其实是另一回事了。有人称,红包本身就是暗箱操作,靠桌面上的签字怎能约束。这话只说对了一半。如果不用明文规定,难道要暗地里去阻止收送红包?所以,还是有必要分清明文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区别。
当然,该规定之所以尚未出台就不被看好,也就在于根本起不到多少实际作用。签字若能治红包,还要法律干什么?这一招有效的话,反贪反腐岂不是也很简单,让官员在廉政承诺书上签字就行了。从这角度看,相关规定的根本弊端就在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力。医患双方签完字后,如果有人“违约”怎么办?这才是相关规定的重点。但从《指导意见》全文看,相关规定只是医院廉洁防控规则中关于加强“医德医风”建设的一环,其效力可见一斑。
应该说,《指导意见》与公众关心的该如何遏制红包现象,其实没有多少相关性。真正要遏制红包现象,显然不能光靠医德医风建设,而还要更多依赖于制度约束。红包现象的成因很复杂,其中既有传统人情社会的因素,也有医院管理体制的问题,还与医生收入等方面相关。但从根本上讲,红包问题泛滥成灾,还在于缺乏相关法律约束。让人不明白的是,医生收回扣、受贿可治罪,拿红包为什么就被当作一种人情往来?
这里并不想故作聪明地为遏制红包现象开药方,也不想说过多探讨红包存在的正常与非正常性。但有必要提一点,红包问题并不单纯是一种社会不良现象,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,从法制上加以约束。可以说,法律留下的灰色空间有多大,决定了红包问题会有多严重。遗憾的是,不仅行政管理部门过于看重行政监管的作用,许多人也有过度迷信行政管理的毛病。而实际上,之所以出现这种“无效协议”规定,已多少反映了行政管理的局限性。
患者送红包、医生收红包,这其中已经很少有什么传统社会的人情成分。在现代医学治疗架构下,或者说在今天的医院,医患之间已经很难建立以往那种互相熟悉、互相信任的传统人际关系。何况,患者若想表达感谢之情,也不见得非要送红包。如今经常还会发生这样的怪事,就是患者不送红包心里不放心,而医生不收红包又怕患者不心里不踏实。这表明,当下医患之间仍缺乏明确的关系界定与信任机制,这恐怕也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加以调整。
道德自律、行政管理与法律惩罚各有其作用,针对红包现象,显然法律也不能缺席。签字若能治红包,那自然用不着法律介入其中。而当医患双方签字拒绝红包明摆着是“纸上谈兵”,这时候还寄望于一纸协议,这很难说不是对红包现象的一种纵容。
2012年8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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