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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够互相“拉黑”方才权利对等
 
文/魏英杰
 
由于航班延误,哈尔滨刘女士获得赔偿200元。可当她日前再次预订春秋航空机票时,却发现被列入“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”。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指出,在旅客订票之前,该公司已提醒旅客“延误不赔偿”,旅客对这一条款熟视无睹,违背了自己的承诺。
 
所谓“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”,说白了就是黑名单。先赔偿后“拉黑”,要么说明春秋航空理亏在前,要么表明该公司是在“秋后算账”。倘若是前者,本该旅客“拉黑”航空公司而不是相反;如果是后者,这又明显是欺负人。无论哪种情形,这都不是春秋航空拉黑旅客的正当理由。由此可见,将旅客列入黑名单,其实乃春秋航空不恰当利用自身优势所为。
 
春秋航空利用了什么优势?报道说了,该公司和旅客有“延误不赔偿”约定。但是,这一约定显然涉及“霸王条款”,应被视为无效。这一条款的用意在于规避责任、限制消费者权利。因此,即便旅客在上面签字,或者有关部门允许这么做,它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。退一步讲,就算该条款成立,毁约一方也是航空公司。该公司一方面作出如此规定,另一方面却给部分旅客延误赔偿,这明显对其他旅客不公。
 
有人或许会说,遭春秋航空“拉黑”,旅客还可以选择其他公司,并不存在不公。话当然不能这么讲。问题的重点在于航空公司该不该“拉黑”旅客,而不是旅客有多少选择余地。如果航空公司没道理,不管旅客选不选择该公司,这仍是一种错误做法。这就好比,某移动运营商宣布,使用另一移动运营商服务的消费者将被列入黑名单,从此拒绝为其提供服务。可能你使用的是另一家运营商提供的服务,面对这种情形,难道你就不会愤怒?
 
再退一步讲,就算春秋航空有权“拉黑”旅客,在这么做之前有无必要告知旅客?“拉黑”旅客之后,旅客是否拥有提出反对的权利?旅客反对的理由足够充分的话,谁来敦促春秋航空矫正错误做法?既无必要的救济渠道,又无相应的监督手段,航空公司如此“拉黑”旅客,明显是对权利的滥用,以及对旅客的无理由伤害。春秋航空有“拉黑”旅客的权利,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却没有索赔的权利——权利如此不对等,该公司还好意思指责旅客违背承诺?
 
真正的权利对等,航空公司与旅客应处于同等位置,既可互相“投票”,也可互相“拉黑”。也就是说,商家服务不周,消费者可批评、索赔;消费者胡搅蛮缠,商家也可拒绝提供服务。但在航空运输服务领域,一旦遭遇航班延误,旅客往往难以讨到说法,甚至不得不采取暴力维权手段。春秋航空敢于祭出“延误不赔偿”,也暴露出了这种不正常的行业状态。在这背景下,航空公司乱开“黑名单”,无疑会进一步挤压旅客维权空间,激化双方矛盾。
 
春秋航空把这份“黑名单”称作“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”,并不完全是故弄玄虚,还在于该公司很清楚什么才是严格意义上的“黑名单”。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,国外的航空黑名单主要是针对威胁航空安全的旅客。参照这一标准,春秋航空并没有充分理由把孙女士登记在册。这也意味着,相关名单并非从公共安全出发,而纯粹是为了航空公司的一己之利。
 
2012年7月20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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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英杰

魏英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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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栏作家、时事评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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